“替谁说话”的二难选择 (原创:应学俊)
村官许坤
今年6月,河南郑州某经济适用房用地12. 9万平米被开发商违章占用了近 3 万米建造别墅,在媒体采访和追问这一问题时,郑州市规划局副局长逯军冲口而出质问记者:“你是准备替党说话,还是准备替老百姓说话?”此语堪称“石破天惊”,海内外热议,网上称逯军为“史上最牛副局长”。逯军因辱没了党的形象,遭到停职接受调查的处分。 如今央视媒体也与以往不一样了,媒体监督的职能得到了更好的体现。这不,央视“新闻1+1”就对此给出了很充分的解析,而且联系了官员一系列的“雷人语录”(点击这里观看视频)
“替谁说话”——这真是个不可等闲视之的严肃问题、原则问题;“替谁说话”如果没有一个应然的唯一答案,就随时可能使某些当事者陷入二难境地。从中央到地方的党和政府领导部门真的应当好好研究研究这个问题的答案。否则,广西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白虎头村村委会主任许坤的个案就真的很难解,很难办。
● 广西村官许坤事件的大致轮廓(如果网络报道属实的话)
没有事实便无以评论。据“博客日报”署名“一笑”的网友载文介绍:许坤,2008年8月当选广西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白虎头村委主任,他还是第一个自觉公布个人财产的官员。但是,2009年4月7日上午8点30分许坤被银滩镇纪委书记张佳明,镇办主仼徐剑文叫上四楼纪委办公窒,交给他一份关于给于许坤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开除党籍的理由是不执行“两委会”(村委会、村党支部)决议。现在正处于被开除党籍程序的辩护阶段。
许坤承认“我确实在不少方面没有和上级保持一致。”许坤拒不执行哪些“两委会”的决议了呢?概括起来有如下几点,我们要考虑一下许坤在“替谁说话”,以下是许坤的自诉:
⑴ 申请行政复议:2008年底,我执行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征地行为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
⑵ 拒签协议:2009年3月叫我签字领集体资产的拆迁补偿款,由于村民代表大会反对,结果没有签……等等。
⑶ 拒绝交出公章:2009年3月 26日被银滩镇领导指示指令交出村委会公章。2009年3月27日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决议要求村委会公章继续由我保管,在村民的强烈要求下,我暂时又保管村委会公章。
⑷ 公安、检察声言我已“够条件抓起来”:现在,有将50户村民就银滩拆迁分别对建委、规划局、发改委的具体行政行为向银海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银海区法院的院长在2008年3月后受银滩拆迁领导小组指挥,法院院长进入拆迁指挥部后,创下半小时走完庭审程序的全国纪录……我想,这些可能都要记在我的头上。最近,有公安、检察院的找我谈话,说已经有条件把我抓起来,又说,只要我肯签字,大家还是同志等等。
⑸ 另据报道:在6月中旬,村党支部开始提出要在“七·一”开支6~8万元搞活动,村民代表大会不同意。后来又提出只要1万,但大家还是 全票通过不同意给。许坤后来在网上发帖这样说:“我认为党组织应当是为群众谋利益的,应当是为人民服务的,而不是为了花群众钱的,党组织搞什么活动,应该从党费中支取,没有什么理由要群众买单。”……(点击来源)
● 是非曲折试析
许坤是依法“替百姓说话” 广西自治区政府的征地行为有何不妥之处,乃至要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详情暂时不得而知。拒签拆迁协议有没有充分理由?不得而知。镇领导责令村委会交出公章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是什么?不得而知。但所有这一切有一点确实明白无误的(如果许坤所述属实的话):那就是许坤是在执行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亦即依法“替百姓说话”。
说许坤是“依法”替百姓说话,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该法规相关条款规定了基层党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请看: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因此,退而言之,即使村民代表大会或村委会不配合拆迁工作是没有充分理由的,那也只有通过法律的途径或协商的途径来解决,而上一级政府岂能强迫村委会主任交出公章?这不是典型的“干预”村民自治吗?
上级组织也许会搬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中的这样一句话来诟病许坤的行为:“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但是,笔者以为这应当与村委会依法行使维护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是矛盾的。
依据上述事实上级党委其实无权开出许坤党籍 据网络报道:镇党委的开除决定文件说,许坤身为村党总支委员、村委会主任,在拆迁问题上不同村镇党组织保持一致,“不遵守党的纪律,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妨碍执行公务,其行为在党员和群众中造成极坏的影响”。“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61条、163条和25条规定,决定给予许坤开除党籍的处分”。拆迁是村镇党组织的决议吗?不是吧。村党支部要村委会拿出数万元给支部开展党员活动这样的决议作为村委会主任必须执行?村委会难道是党支部的下级机构?至于“妨碍执行公务”,这应当是由行政、司法部门做出出发决定的事,有这样的定论吗?许坤的行为在党员和群众中“造成极坏影响”了吗?此结论的事实依据是什么?
许坤的村委会主任也是无法由上级领导机关撤销的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是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但是,尽管许坤的行为合法合理,他还是处在岌岌可危的境地。君不见,某些人已经说他“够上被抓起来的条件”了!
● “替谁说话”的二难选择
许坤身为村委会主任,同时又是村党总支委员,这样的身份导致许坤在“替谁说话”的问题上必然处于“二难选择”的境地。
作为党员、党总支委员是应当无条件维护党的决议的。尽管自治区政府、镇政府并不是党的机构,但是在我国“党政分开”已多年悄然无声了,更多的是省市县镇乡“一把手”党政一肩挑,甚至党委书记兼职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因此,对普通百姓而言,政府决策是行政行为,而对党员而言,那就灵活了,说行政行为也行,说是党的决定也未尝不可,因为行政一把手往往就是党的书记(或副书记),如马飚就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
作为村委会主任,不依法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不行,不执行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也不行。所以,作为党员、党总支委员的许坤就必然陷入二难选择——究竟“替谁说话”?要么保留党籍,“替党说话”,辞去村委会主任一职;要么替百姓说话,丢掉党籍;最后一条路:坚持依法斗争到底,做一个依法为人民谋利益的坚持真理的真正的共产党员——但,这是一条光明的充满荆棘的路,因为某些人已经说他“够上被抓起来的条件”了……
我们未见逯军被开除党籍,倒是依法“替百姓说话”的许坤被开除党籍了。理论上说,共产党的利益与人民的利益应当是高度一致的,但到一个一个具体问题上(诸如村委会是否应当支付党支部的活动经费、村委会、村民代表大会是否应当无条件地在政府拆迁方案上签字),恐怕问题还不是那么简单。
“你是准备替党说话,还是准备替老百姓说话?”的二难选择——这难道不是应当在全党、各级政府认真开展一场思想解放的大讨论的题目吗?许坤依法行事何错之有?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如何实现辩证统一?党的意志为何不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贯彻,而在国家治理上坚持一个标准——那就是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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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